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各单位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结果。现将有关原始凭证规范化的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厉行节约的原则,经费开支按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原则履行审批,所有的支出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用途。


二、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

各单位在办理各项经济事项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财政性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公章、经办人和单位审核人签名。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原则上需提供文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经办单位公章。

(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各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由各单位报账员初审,按照《J区财务报销审批暂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将原始单据粘贴在原始凭证汇总单上,送往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

(二)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送交的原始凭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单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三)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各单位送交的原始凭证,并进行会计处理,会计责任主体仍为各单位。


四、有关报销凭证的具体要求

除上述基本要求外,对下列有关报销凭证,特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单上除填写出差日期、出差事由、所附单据张数及报销人、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外,还须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车船费、市内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按规定标准报销。

(二)加班工作餐:加班工作餐费用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20元以内;报销时须附正式税务发票并注明加班事由及加班人员名单。(无需再附加班工作餐审批表)

(三)公务接待费(接待费):严格遵守“四单”合一制度,即报销时须附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正式税务发票、接待清单。

(四)打印费。报账时必须附明细打印清单,清单上须加盖印刷单位印章。

(五)会议费:报账时必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

(六)办公用品:报账时须附明细清单,清单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并由验收人签字。

(七)专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在签批时注明专项经费列支明细项目

(八)政府采购及项目建设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如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报账时须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正式的税务发票。

(九)工程类支出预付首笔工程款时,须附中标书及合同资料;再次预付工程款时,须附“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及时、准确反映本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工程结束后,须附审计报告、工程验收合格相关证明,及时清账入账。

(十)固定资产类支出:固定资产类购置时,须出具申请报告、采购合同、询价记录及验收单。


五、有关资金支付的具体要求

(一)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转账支付或通过国库支付系统直接付给供应商;现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刷卡支付(公务卡或其他银行卡)报销时需附刷卡小票或付款凭证。

(三)报销时就将收款人的信息(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银行的支行)提供准确,避免因提供的收款信息错误造成款项不能及时到账。

(四)需批量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系统进行支付。银行代发需要提供的表格由报销单位编制,并填写好制表人及联系电话,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加盖国库集中支付专用章方可送往代发银行。

(五)单位当月发生的支出,应在当月报销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报销的,原则上在3个月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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