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中规定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首先第二条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定义和范围:包括单位价值标准、使用年限及例外情形(如大批同类物资)。这是对“什么是固定资产”的界定。主要是为了与其他资产区别。
第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即在满足定义的前提下,还需通过会计判断验证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实质要求。这是对“何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要求。
首先,资产需先符合第二条的“固定资产”定义(如单位价值标准或大批同类例外)。其次,即使符合定义,仍需满足第四条的两个条件(服务潜力/经济利益流入、成本可靠计量),才能在会计上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是固定资产的资格门槛(形式标准),第四条是会计确认的实质门槛(质量要求)。两者共同确保固定资产的确认既符合制度规定,又反映经济实质。
简言之,单位价值标准、物质形态等解决“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问题,第四条解决“是否应计入账簿”的问题。前者是分类依据,后者是会计确认规则,二者缺一不可。
2.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规定标准
本准则提到了判定是否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但是没有明确单位价值标准是多少?所以我们要重新学习另外两个规则,如下: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政部令第113号)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中所提到的单位价值标准分别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政部令第113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进一步明确,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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