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管理(7 条)
1.预算编制不完整,未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3.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4.未与财政部门会商一致,自行出台财政奖补政策,新设专项资金,对财政经费作出提标扩面、增加额度等规定。
5.未经充分论证申请项目支出,执行中项目无法实施或绩效不佳,导致财政资金闲置浪费。
6.申报项目支出时,通过高估冒算、掺杂无关内容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7.已到期、已完成任务及无效、低效、重复的支出政策未及时清理退出。
二、经费管理(4 条)
8.未履行规定程序,执行中追加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9.以提前预付、超进度支付资金等方式突击花钱。
10.超范围、超标准报销,报销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11.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
三、公务活动(31 条)
(一)差旅活动
12.开展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变相旅游,异地部门间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3.重复扎堆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14.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未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二)会议、培训活动
15.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16.会议期间安排宴请,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发放纪念品。
17.未按规定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报销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
18.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19.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20.套取会议资金。
21.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22.未按规定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23.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24.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三)节庆展会论坛活动
25.违规举办清单目录以外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
26.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
27.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未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搞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28.未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举办活动,购置奢华物资设备,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收回。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29.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30.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或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转嫁出国费用。
31.出国团组未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擅自变更行程路线,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32.出国期间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用公款相互宴请。
33.违规安排出境考察,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违反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
34.行政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费。
(五)公务接待
35.国内公务接待未落实审批管理制度,无公函接待,未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财务报销未附接待清单。
36.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37.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未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交通费。
38.工作餐提供高档菜肴,提供香烟和酒。
39.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40.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41.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组织跨地区迎送。层层多人陪同。
42.超标准、超规格接待,超人数陪餐,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四、公务用车(10 条)
43.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44.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45.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46.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违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47.公务用车闲置未用与持续租购并存。
48.公务用车购置未选用国产汽车,未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49.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50.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未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51.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52.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五、办公用房(8 条)
53.违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54.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违规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
55.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短期内重复装修。
56.将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57.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58.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59.办公用房闲置未用与持续租购并存。
60.领导干部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六、资产管理(5 条)
61.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
62.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
63.资产闲置未用与持续租购并存。
64.未按规定优先通过省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省政府公物仓)调剂使用资产。
65.资产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未继续使用。
七、政务信息化(4 条)
66.未按照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搞分散重复建设、频繁升级政务信息化系统。
67.信息化建设内容不合理,层层建设演示大屏等展示性项目。
68.未经审批,使用财政资金安排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相关支出。
69.政务信息化系统闲置浪费。
八、政府采购管理(7 条)
70.未从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用于非急需、非刚性支出。
71.在采购活动中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超标准采购,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或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7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妨碍公平竞争。
73.未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未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74.未实行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75.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76.未按规定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九、政府购买服务(2 条)
77.将应该由政府自身直接履职的事项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78.将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十、政府投资项目(2 条)
79.在立项审批程序不完备、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80.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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