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判断发生的后续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照以上条款规定,只要同时满足该两个条件,则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
二、其次,将原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转在建工程,同时资产系统也要做相应处理,停止折旧。
依据:1.《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三、再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依据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依据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政部令第113号)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依据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所以综合以上条款的规定,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最后,竣工决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核算,按照重新确定的价值入账、并按照新的折旧年限及方法重新计提折旧,资产系统同步处理。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 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 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 金额确定。
……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按照以上规定,只要完工的资产交付使用了,即使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先以估值入账,并开始计提折旧,待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后调整估值,同时不需要调整之前已计提的折旧额。
附: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的特殊情况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三、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二)改建、扩建后资产成本的确定。
根据3号准则、5号准则,在原有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后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难以确定的,单位可以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单位确定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切实可行或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不予扣除,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LXonAW_UEF50n1ADweKk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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