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2016年7月6日)中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单位购买的树木花卉满足:
(1)使用年限超过1年:绿化用树木花卉通常为长期存活植物,具有持续服务潜力(如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等),使用年限一般超过1年。
(2)单位价值或“大批同类物资”标准:
例一:若单株价值达到单位固定资产标准(如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则直接确认为固定资产。
例二:若单株价值未达标准,但属于大批同类物资(如集中采购的成片绿植、花卉等),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3)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流入:绿化植物为单位的公共环境提供服务功能(如改善工作环境、提升单位形象),符合“服务潜力流入”要求。
(4)成本可靠计量:购买苗木、花卉的支出可明确计量(如合同价格、发票金额等)。
综上所述,绿化用树木花卉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单位价值标准”或“大批同类物资”条件。
后续如何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2016年7月6日)中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根据准则第十七条:
不计提折旧:动植物类固定资产(包括绿化植物)属于不计提折旧的范围。
无需摊销成本:其账面价值始终以初始入账成本计量,后续无需调整。
减值处理:若出现植物死亡或损毁(如病虫害、自然灾害等),需按资产处置程序核销账面价值。
初始确认:按实际购买成本(含苗木费、运输费、种植费等)入账。
若为自行培育,按合理成本(如种子、养护费用等)确认。
后续管理:定期盘点,记录存活状态。死亡或损毁时,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资产核销(冲减固定资产,计入“资产处置费用”)。
费用化例外:短期观赏花卉(如节日摆放的盆栽,存活期不足1年)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业务活动费用”)。
低价值零星绿植(如单价低且未形成“大批同类物资”)可不确认为固定资产。
举例说明
1、集中采购绿化树木
某单位一次性购买100棵香樟树用于院内绿化,单价800元,总价8万元。
单株未达固定资产单价标准,但属于“大批同类物资”,确认为固定资产。
后续不计提折旧,定期盘点存活情况。
2、单株名贵树木
某单位购入一株名贵罗汉松,单价15万元,用于景观装饰。
单价超过一般固定资产标准(如1000元),直接确认为固定资产。
3、临时性盆栽花卉
某单位购买20盆菊花用于国庆节摆放,单价200元,预计摆放1个月后废弃。
使用期限不足1年,直接费用化。
总结
1. 确认原则:
长期存活的绿化用树木花卉,符合“使用年限超1年+成本可靠计量”条件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动植物类)。
2. 后续计量:
不计提折旧,按初始成本持续计量;
死亡或损毁时按资产处置程序核销。
3. 例外处理:
短期、低值绿植直接费用化。
实际执行中,建议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内部细则,并咨询财政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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