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中最为常见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一种采购形式。它就像是一场面向全社会的 “公开竞赛”,通过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广泛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投标。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开、公平、公正,任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它不是面向全社会公开邀请供应商,而是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3 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特点:无需发布招标公告,是非公开性质的。参与投标的单位是邀请的,数量相对较少,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效率高。

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比如,某单位因工作需要采购一批特殊的专用设备,这种设备只有少数几家企业能够生产,而且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该单位通过对市场的调研和分析,确定了几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向他们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供应商在收到邀请后,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采购单位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的灵活性较高,采购单位可以与供应商就技术要求、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多轮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特点:注重价格因素,无需评分。

适用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例如,某单位要开发一套定制化的办公软件,由于软件的功能需求在项目初期难以完全明确,就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谈判过程中,采购单位与多家软件供应商进行沟通交流,不断完善软件的功能需求和技术方案,同时就价格进行协商,最终选择一家能够满足需求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特殊的采购形式,它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特点:没有竞争,供应商唯一

适用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比如,某医院已经使用了某品牌的大型医疗设备,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后续的配件采购和维修服务只能从该设备的原供应商处获取,这时就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再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急需采购某种特定的医疗物资,而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五、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特点:只适用于货物采购,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询价方式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例如,某学校要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如打印纸、签字笔、文件夹等,这些办公用品的规格和标准比较统一,市场上货源充足,价格相对稳定。学校就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向多家办公用品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学校在收到各供应商的报价后,对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特点: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可理解为竞谈和公开招标的结合。

适用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例如,某部门要开展一项城市规划研究项目,由于项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且需求不太明确,就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多轮交流,不断完善项目方案和服务内容,同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打分评审,最终确定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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