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账簿

未按规定设置法定账簿:缺少某些关键的会计账簿,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无法全面、系统地记录单位的经济业务。例如,只设置了总账,没有设置明细账,导致无法对具体的经济业务进行详细分类核算。


私设“账外账”逃避监管,如私设“小金库”:收入不入账:将单位的部分收入,如租金收入、捐赠收入、手续费收入等,不纳入法定账簿核算,而是存入私自设立的账户,形成账外资金。


会计科目使用混乱: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随意增设、合并或简化会计科目,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不规范。比如,将“事业支出”科目和“经营支出”科目混淆使用,影响了对单位不同性质支出的核算和管理。



2. 原始凭证违规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如白条入账、虚假票据):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附件不齐全、不完整,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3. 会计处理不规范

原始凭证审核不严:对发票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不仔细,存在发票内容填写不全、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等情况却未发现。


记账凭证编制不规范:会计科目使用错误,如将应计入“事业支出”的费用计入“经营支出”;摘要填写不清楚,不能准确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凭证编号不连续或重复等。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如加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审核凭证登记账簿等。


4. 伪造、变造或销毁会计资料

伪造凭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比如虚构经济业务—凭空捏造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伪造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或在空白的记账凭证上填写虚假的会计分录。


5. 资金管理方面

出纳将公款私存,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违规使用资金,超范围、超限额支付现金,或白条抵库。


6. 资产管理方面

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流失、浪费或闲置。如未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账实不符;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


7.会计档案管理方面

档案整理不规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装订,资料散落,不利于档案的保管和查阅。


档案保管不善:未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场所,或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会计档案损坏、丢失或泄露。


8.未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未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漏洞和缺陷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未进行制止和处理,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至十八条。

对会计(出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具体行为未触及刑事处罚的,依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对会计(出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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