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必须开展政府采购询价

1.采购标准货物:如电脑、打印机等规格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商品。


2.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3.急需现货且价格稳定:如防汛物资采购,需快速响应且价格波动小。


4.单一来源不适用但竞争有限:如某专用设备虽无单一来源条件,但市场供应商较少,可询价。


5.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小额项目:如批量采购文具、耗材等小额标准化商品。


二、财务人员需要警惕的“坑”

1.误将服务类项目纳入询价范围,法律明确规定询价仅适用于货物


2.询价小组组成不合规:部分单位未成立三人以上单数小组,或专家比例不足2/3,导致程序无效。


3.报价文件未设实质性要求:如未明确技术参数,导致供应商响应模糊,后期验收争议频发。


4.忽视供应商资质审查:单位询价采购空调,未核实供应商安装资质,导致后续服务纠纷。


三、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询价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询价可用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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